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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判断彩礼是否能够返还时,是以当事人是否已经缔结婚姻关系为主要判断依据的。给付彩礼后未缔结婚姻关系的,原则上收受彩礼一方应当返还彩礼。给付彩...
彩礼应该返还的情况有: 一、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男女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实没有共同生活; 三、给彩礼方,由于婚前给彩礼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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彩礼是指男方为达到与女方结婚的目的而依当地习俗给予女方的财物。双方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时,彩礼是需要返还的。双方进行了结婚登记,但是没有实际共同生活的,在离婚时可以请求返还彩礼。男方婚前给付彩礼导致生活困难的,离婚后可以请求返还彩礼。
案情介绍:2005年2月24日王某、张女双方经人介绍相识,并于同年农历2月8日举行订婚仪式。此前王某给付张女5000元彩礼,其中张女自购物花费1000元,为王某购物花费500元,余款为王某领取后又给付张女;后张女到王某家,王某父母给付其1000元“见面礼”;2005年中秋节前王某给付张女500元;2006年春节前王某给付张女家送去价值约200元礼品,但张女家减半收取,余则退还王某。双方在交往过程中王某还数次给付张女实物及现金,价值数十元至数百元不等。2006年2月双方拟定于2006年5月1日举行结婚仪式,但2006年4月12日原被告双方因言语失和发生吵打,原告遂提出解除婚约,并要求被告返还因订婚而花费的费用,被告以其不同意解除婚约为由拒不返还。原告索要未果,因而成讼。
《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因此,能否返还需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判断。来电请说明来源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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