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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裁定书(驳回起诉用) ××××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民初……号 原告:×××,……。 …… 被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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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也可以不开庭审理。 第八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或者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上诉人xx县城关农村信用合作社。住所地:xx县县城人民中路。 法定代表人赵xx,主任。 被上诉人王xx,男,50岁,汉族,住宝丰县xx镇沈河村。 被上诉人宋xx,男,40岁,汉族,住宝丰县xx镇古垛村。 上诉请求: 1、依法撤销(2004)x民初字第216号民事裁定书,发回xx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2、本案一切诉讼费用由二被上诉人承担。
人民法院对已经立案受理的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发现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裁定驳回起诉。人民法院对已经立案受理的案件经审理后,发现原告请求法院保护的实体权利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判决解决的是案件的实体问题,裁定是解决诉讼中的程序事项。相关法律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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