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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以。社会保险基金属专项资金,不得挪作他用。各地人民法院在审理和执行民事、经济纠纷案件时,不得查封、冻结或扣划社会保险基金;不得用社会保险...
法院不可以查封社保卡账户。社会保险基金是由社会保险机构代参保人员管理,并最终由参保人员享用的公共基金,不属于社会保险机构所有。社会保险机构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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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期限的二分之一。 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人民法院未办理延期手续的,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消灭。 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已经被执行拍卖、变卖或者抵债的,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消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 (一)查封、扣押、冻结案外人财产的; (二)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或者放弃债权的; (三)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流拍或者变卖不成,申请执行人和其他执行债权人又不同意接受抵债的; (四)债务已经清偿的; (五)被执行人提供担保且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其他情形。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根据民事诉讼法最新司法解释,冻结存款期限最长为1年、查扣动产期限最长为2年、查冻不动产和其他财产期限最长为3年,且到期后可按照原来的期限续期。
不会冻结。社会保险基金属于专项资金,不得挪作他用。地方人民法院在审理和执行民事经济纠纷案件时,不得查封、冻结、扣缴社会保险基金;社会保险机构及其原下属企业的债务不得用社会保险基金偿还。《社会保险法》第七条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国家社会保险管理,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负责各自职责范围内的社会保险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行政区域的社会保险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负责各自职责范围内的社会保险工作。
对于公司欠债不还的情形,作为债权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对于公司的财产进行查封扣押冻结,但具体情况,请自行根据人民法院的决定进行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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