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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交通事故报警后,应当立即派交通警察赶赴现场,先组织抢救受伤人员,并采取措施,尽快恢复交通。交通警察应当对交通事...
首先,针对对方打人情况,您可以找到当时目击证人或者对方打人工具、医疗诊断证明、拍片、公安机关的询问笔录,然后要求公安机关进行立案; 其次,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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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交警大队报案,或者打122交通事故报警电话,红绿路口现在都按有摄像头照像,只要交警观看摄像,肇事逃逸车辆马上就会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年11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36次会议通过法释〔2000〕33号)为依法惩处交通肇事犯罪活动,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将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从事交通运输人员或者非交通运输人员,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在分清事故责任的基础上,对于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二条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五)严重超载驾驶的;(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第三条“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和第二款第(一)至(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第四条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一)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伤五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二)死亡六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六十万元以上的。第五条“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第六条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应当分别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第七条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或者机动车辆承包人指使、强令他人违章驾驶造成重大交通事故,具有本解释第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第八条在实行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内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和本解释的有关规定办理。在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外,驾驶机动车辆或者使用其他交通工具致人伤亡或者致使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二百三十三条等规定定罪处罚。第九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在三十万元至六十万元、六十万元至一百万元的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本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条第(三)项的起点数额标准,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发生交通事故后法律上是根据不同情节来量刑的,这里根据我国《刑法》第133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以下具体列出了相应情节的相应交通肇事罪量刑标准。根据交通肇事罪量刑标准,交通肇事罪判刑多久一、法定刑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1、死亡一人或重伤三人,负事故主要责任的,可以在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负事故全部责任的,可以在一年至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应刑罚量确定基准刑。(1)每增加轻伤一人,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的刑期;(2)每增加重伤一人,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的刑期。2、死亡三人,负事故同等责任的,可以在一年至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应刑罚量确定基准刑。(1)每增加轻伤一人,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的刑期;(3)每增加重伤一人,可以增加二个月至三个月的刑期;(4)每增加死亡一人,可以增加四个月至六个月的刑期。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无能力赔偿数额在45万元以上,负事故主要责任的,可以在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负事故全部责任的,可以在一年至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无力赔偿数额每增加5万元,可以增加二个月至三个月刑期。4、重伤一人,并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负事故主要责任的,可以在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负事故全部责任的,可以在一年至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1)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2)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3)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4)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5)严重超载驾驶的;(6)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等。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应刑罚量确定基准刑1、每增加一种《解释》中第二条第二款第(一)至(五)项规定的情形,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三个月刑期;2、每增加轻伤一人,可增加一个月至三个月刑期;3、每增加重伤一人,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1、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又逃逸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应刑罚量确定基准刑:(1)每增加轻伤一人,可以增加二个月至四个月刑期;(2)每增加重伤一人,可以增加五个月至八个月刑期。2、死亡三人,负事故同等责任,又逃逸的。四、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应刑罚量确定基准刑1、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45万元以上,又逃逸的。2、造成重伤一人,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问题的相关解释》中第二条第二款第(一)至(五)项规定情形之一,又逃逸的。3、无能力赔偿数额每增加5万元,可以增加二个月至四个月刑期。犯了以上三条的都要增加以下三条基准:(1)每增加轻伤一人,可以增加二个月至四个月的刑期;(2)每增加重伤一人,可以增加四个月至六个月的刑期;(3)每增加死亡一人,可以增加五个月至十个月的刑期。五、具有下列情形的,可以增加相应刑罚量确定基准刑1、死亡二人或者重伤五人,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应刑罚量确定基准刑:(1)每增加轻伤一人,可以增加二个月至三个月刑期;(2)每增加重伤一人,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四个月刑期;(3)每增加死亡一人,可以增加六个月至十个月刑期。2、死亡六人,负事故同等责任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应刑罚量确定基准刑:(1)每增加轻伤一人,可以增加二个月至三个月刑期;(2)每增加重伤一人,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四个月刑期;(3)每增加死亡一人,可以增加六个月至十个月刑期。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80万元以上的。具有下列情形的,可以增加相应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无能力赔偿数额每增加10万元的,可以增加二个月至四个月刑期。4、符合上述第(5)至(7)种情形之一,又具有逃逸情节的,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六、法定刑在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1、因逃逸致一人死亡的,可以在七年至八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应刑罚量确定基准刑:(1)每增加轻伤一人,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2)每增加重伤一人,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3)每增加死亡一人,可以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2、交通肇事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10%以下。
第二十二条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任何人不得强迫、指使、纵容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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