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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庇罪不属于共同犯罪。包庇罪是在对方已经完成了犯罪之后,包庇犯罪分子的行为;而共同犯罪要求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包庇罪是很典型的事先未通谋,...
认定共同犯罪需要符合以下3个条件: 1、犯罪主体:共同犯罪的行为人,必须是两个以上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或单位。 2、客观方面:各个共同犯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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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庇罪不属于共同犯罪。包庇罪是在对方已经完成了犯罪之后,包庇犯罪分子的行为;而共同犯罪要求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包庇罪是很典型的事先未通谋,事后才提供帮助的行为,这种就不属于共犯。除非是在犯罪分子还未实施犯罪之前,就已经约好了等对方实施之后会为其提供包庇,这种就会构成共同犯罪,但这种情况下就直接按照犯罪分子所实施的犯罪行为定罪,不会定包庇罪。
窝藏、包庇罪,实际上是两个罪名,即窝藏罪和包庇罪,所谓窝藏罪,是指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的行为。而包庇罪则是指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作假证明予以包庇的行为。 根据刑法第310条第2款的规定:“犯前款罪,事前通谋的,以共同犯罪论处”。这里涉及窝藏、包庇罪与其所窝藏、包庇的犯罪人所犯之罪的共犯之间的界限。窝藏、包庇罪是在他人犯罪以后为使其逃避刑事追究而予以窝藏或者包庇,因而是一种妨害司法活动的犯罪。然而,如果事前通谋而在他人犯罪后又予以窝藏或者包庇的,则构成共同犯罪。这里的事前通谋,根据1986年1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窝藏、包庇罪中“事前通谋的,以共同犯罪论处”如何理解的请示答复》的规定,是指窝藏、包庇犯与被窝藏、包庇的犯罪分子,在犯罪活动之前,就谋划或合谋,答应犯罪分子作案后给以窝藏或者包庇。如果只是知道作案人员要去实施犯罪,事后予以窝藏、包庇或者事先知道作案人员要去实施犯罪,未去报案,犯罪发生后又窝藏、包庇犯罪分子的,都不应以共同犯罪论处,而单独构成窝藏、包庇罪。因此,通谋与明知是有所不同的,通谋具有谋划或合谋的内容,唯有如此,才构成共同犯罪。
1、只有在与犯罪人没有事前通谋的情况下,实施窝藏、包庇行为的,才成立本罪。 2、如果行为人事前与犯罪人通谋,商定待犯罪人实行犯罪后予以窝藏、包庇的,则成立共同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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