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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如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十一、多个债权人对一个债务人申请执行和参与分配 88.多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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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多个债权人且均有担保的,法院应当按照担保物权成立的顺序执行;无担保物权的,按照法院采取执行措施的顺序执行;执行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按照债权比例执行。
个人债务一般不能执行共同财产,因为一方的个人债务应当依法偿还;但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用于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共同意图的共同债务的,可以执行共同财产。
多个债权人对一个债务人申请执行和参与分配,债权人有担保物权的,按照担保物权优先受偿。若是执行的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按照各债权比例受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零八条规定,被执行人为公民或者其他组织,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的其他已经取得执行依据的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参与分配。对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有优先权、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可以直接申请参与分配,主张优先受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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