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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刑事拘留不同于行政拘留,行政拘留属于行政处罚,相对人对公安机关行政拘留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被刑事拘留的人...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69条第3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7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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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刑事拘留不服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可以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公安机关在收到申请后,应当在三日以内作出决定。如果不同意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同意的理由。
对刑事拘留不服的解决办法: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可以申请变更强制措施; 2、公安机关在收到申请后,应当在三日以内作出决定; 4、如果不同意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同意的理由。
被害人、被不起诉人对不起诉决定不服,提出申诉的,应当递交申诉书,写明申诉理由。被害人、被不起诉人没有书写能力的,也可以口头提出申诉,人民检察院应当根据其口头提出的申诉制作笔录。公安机关认为不起诉决定有错误,要求复议的,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部门应当另行指定检察人员进行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经审查起诉部门负责人审核,报请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收到要求复议意见书后的三十日内作出复议决定,通知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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