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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同意或者驳回回避申请的决定及复议决定,由审判长宣布,并说明理由必要时,也可以由院长到庭宣布由此可知,驳回...
向法院提出。申请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决定时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不停止参与本案的工作。人民法院对复议申请,应当在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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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七条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应当在申请提出的三日内,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作出决定。申请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决定时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不停止参与本案的工作。人民法院对复议申请,应当在三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通知复议申请人。
不可以申请全院回避的,在案件的侦查、起诉、审判阶段,当事人认为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及其他办案人员与案件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办理案件的,都可以提出申请,要求该办案人员回避。当然,在刑事诉讼中,并不是当事人一提出申请,办案人员就应当退出办理本案,决定办案人员是否回避应经过一定的程序。办案人员认为自己应当回避,不能随便就退出案件的办理,而要经过一定的程序审批。
对被驳回的刑事回避的复议规定如下: 1、《刑事诉讼法》第三十条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2、《刑事诉讼法》第七十条公安对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决定,认为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复议; 3、《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控告人对法院、检察院或者公安不予立案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4、《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公安认为检察院不起诉的决定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复议; 5、《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一条在庭审过程中,诉讼参与人或者旁听人员违反法庭秩序被罚款、拘留,被处罚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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