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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前财产保全的起始计算时间是从裁定书生效开始吗?

2024-11-26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诉前财产保全的启动时间自裁决文书被正式交付至申请人之手起算,并以此为起点进行计算。当法院接收到相关的申请之后,若情况显示出紧迫性时,需在二十四小时之内做出相应决定;倘若决定采取保全行动,则必须立即开始实施。 对于涉及利益关系的各方来说,如果因为紧急情况而无法及时提出申请保全会导致他们的合法权益遭受无法挽回的损失时,有权在发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之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与此案件具有管辖权的特定法院申请采取必要的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适当的担保,否则法院将裁定驳回该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二十四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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