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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一定无效。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合同的内容一般是要写明履行的期限的。但是这并非就说明合同无效了,当事人是可以进行补充的。 合同的内容,就是合同...
下面提供一份居间合同作参考: 合同编号:_________ 委托人:_________(个人写明姓名、性别、年龄、地址、单位写明名称、法定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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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合同是主合同,担保合同是从合同。主合同没有生效,从合同当然不生效。您对答案满意的,请给予好评。
以房地产租售居间合同为例,其合同内容一般要包括以下主要条款:[1] (1)委托人甲(出售、出租方)、居间方、委托人乙(买人、承租方)三者的姓名或名称、住所;’当事人是法人单位的,应写明单位地址及法定代表人姓名,当事人是公民个人的,应写明其身份证号码。 (2)居间房地产的坐落与情况:要写明居间房地产的详细坐落情况,尤其应标明委托房地产的房地产权证号、其他权利情况等。 (3)委托事项:委托事项需具体约定所委托的是提供订约机会,还是媒介合同的成立,所约定的事项应明确、具体。 (4)佣金标准、数额、收取方式、退赔等条款:这是居间合同的核心内容。对居间方未完成居间合同委托事项的,怎样退还佣金也要有明确说明。 (5)合同在履行中的变更及处理。 (6)违约责任:明确三方违约责任的处理办法。由于房地产转让从交易双方签订转让合同到房地产权属转移过户登记以至房地产交验,是一个较长的过程,较易因外界因素和交易双方自身情况的变化而发生变故,从而造成违约。而房地产经纪机构在居间业务中的特定地位更造成房地产机构难以掌握这种变故,因此,需相应设置详细条款,避免因违约条款不完善而发生的纠纷。 (7)争议解决的处理办法。 (8)其他补充条款。 由于租赁交易的特殊性,交易双方权利义务关系存续时间较长,相互之间会产生较为复杂的债权、债务关系,由此而引起的委托人对房地产经纪机构的责任要求也会比较复杂,如房地产经纪机构是否有责任担保承租人按时交租及支付有关公共事业费用?因此在房屋租赁居间合同中就这类问题应补充限制性条款,以便明确房地产经纪机构与委托人各自的权利义务。
根据国家规定买卖双方在二手房交易过程所承担的税费不同。如果买卖双方由于对交易习惯和办理程序不了解,轻信房产中介人员的一己之言,导致合同约定有可能与自己真实意思产生偏差,从而造成经济纠纷。 因此在买卖双方与房产经纪公司在签订居间合同时,必须在合同中要求明确各种税费如何分担,以方面双方查阅。为了避免遇到二手房买卖居间合同内容写错怎么办的问题,还是谨慎点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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