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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土地承包地的征收补偿标准是什么?

2024-11-08
鉴于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构成土地所有权价值的一部分,其征地补偿准则应与土地所有权相衔接,以实现对所有权人和用益物权人的公正保护。目前,我国对集体土地所有权的补偿标准主要采用区域综合价或年产量标准。未来,省级人民政府将根据当地土地资源状况、农作物产量、土地地理位置、土地供应与需求关系以及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等多重因素进行综合评估,确定相应的补偿标准。 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征地补偿标准,地方政府在全面评估投入成本、运营费用、预期收益等诸多要素后,需要确定土地承包经营权在土地所有权中的比重,并据此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和所有人分别支付相应的补偿款。如果承包人已经获得了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那么这部分利益应从核定的比例中进行扣除。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来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时需要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且至少每三年进行一次调整或重新公布。对于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其中,对于农村村民住宅,应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以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相关法规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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