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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实质性内容不一致需综合审查判断

2022-10-25
并非只要当事人另行订立的合同与备案中标合同关于工程价款、工程质量和工期的约定有不一致的情况,就属于实质性内容不一致。认定实质性内容不一致,可以从另行签订合同的时间、另行签订的合同是否对备案合同的主要权利义务作了重大变更、变更的目的是否属串通投标损害其他投标人的利益等方面进行综合审查判断:(1)如果备案中标合同与另行签订的合同仅在工程价款的约定上不一致,而关于工程范围、质量、工期的约定没有实质性区别的,则应当认定另行签订的合同与备案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并以备案中标合同的约定进行工程价款结算。(2)如果备案中标合同与另行签订的合同不仅在价款上约定不一致,且在工程范围、工程质量、工期等方面也发生了变更的,同时该变更与工程价款的变化基本对等,当事人实际履行的也是变更后的合同,则不应当认定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释》所规定的“另行签订的合同与备案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情形,在这种情况下,应按另行签订的合同约定结算工程价款。(3)如果另行签订的合同主要是对中标合同施工内容的补充、增加,对补充、增加部分的工程价款可参照备案中标合同关于价款的约定计算工程价款;难以参照备案中标合同约定计算工程价款的,按双方另行签订的合同约定计算变更部分的工程价款。4.是否存在实质性内容变更可以从实质性内容的变化是否更有利于工程质量、合同价款的变化是否超过备案合同的1/3以上等方面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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