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工伤事故报告可以由伤者职工写,然后由公司签字盖章,老工伤个人工伤鉴定也可以由目击者写,由目击者签字按手印。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提出工...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做工伤鉴定一定要出院吗, 第二十一条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第...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如果是因伤情而死亡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执行。经工伤管理机构认定为工伤并死亡的: 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 第三十九条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第四十条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调整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关于工伤鉴定的法律规定是:2009年6月10日,最高法院行政审判庭作出《关于工伤保险条例第64条理解和适用问题请示的答复》2009行他字第5号,规定企业职工因工伤害发生在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施行之前,当时有关单位已经按照有关政策作出处理的,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64条规定的尚未完成工伤认定的情形。因此该答复所针对的工伤职工崔荣伟的权益将得不到最新法律的保护。该职工1975年在水库建设中被水泥浆射伤左眼导致失明,水库为其支付了医疗费等全部费用并发给了抚恤金,后水库将其招工并安排在商店工作,2003年因企业改制,崔荣伟申请买断工龄并终止了与水路的劳动关系,崔荣伟于2004年12月20日向民政局,2005年10月22日向劳动厅申请工伤认定,2007年1月向市劳动局提出追补工伤认定,该局于2008年1月28日作出工伤认定决定,水库不服,向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市政府复议撤销工伤认定决定,不予追补认定工伤,崔荣伟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江西中院向最高法院请示,其倾向性意见为:崔荣伟已经按照当时的政策做了妥善处理,不属于尚未完成工伤认定的情形,如按照现行法律重新处理,有违法律不溯及既往的原则,且根据劳动部1996年10月1日《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崔荣伟的申请已经超过工伤认定申请期限。最终最高院支持了省高院的倾向性意见。
先申请工伤认定,认定完后再申请劳动能力鉴定,根据鉴定结果要求赔偿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企业如不按规定向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交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其家属可以直接向上述部门进行工伤认定,但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是有时效限制的。企业申请的应自工伤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职工个人或家属申请的,自受伤之日起1年内向上述部门提出,过了时限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就不会予以受理了。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254人已浏览
224人已浏览
161人已浏览
204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