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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整理后增加的耕地面积,可以用作充抵建设和农业结构调整占用耕地的补偿指标。...
临时用地的使用者应当按照临时用地合同约定和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并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对土地造成破坏的,由使用者负责复垦;没有条件复垦或者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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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级人民政府报告下列事项:(一)耕地保护和耕地占补平衡责任制执行情况;(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执行情况;(三)土地利用计划执行情况;(四)耕地开垦使用情况;(五)土地审批情况和对违法占用土地行为的查处情况。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级人民政府报告下列事项:(一)耕地保护和耕地占补平衡责任制执行情况;(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执行情况;(三)土地利用计划执行情况;(四)耕地开垦使用情况;(五)土地审批情况和对违法占用土地行为的查处情况。
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阶段,建设单位应当向项目所在地市(州)、县(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预申请。市(州)、县(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项目选址及土地利用有关内容进行审查,提出预审意见,逐级报有该项目建设用地审批权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和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时,必须附具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未通过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的,项目审批部门不得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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