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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保险是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保险五大险种中最重要的险种之一。所谓养老保险(或养老保险制度)是国家和社会根据一定的法律和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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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寿保险与财产保险都隶属于保险领域,具有共性。如两者都能消除不幸事故造成的灾难,解除经济上的后顾之忧,都采取组织保险基金,互助共济的方法。投保险者要签发保险单,收取保险费,在保险责任范围内赔款和给付保险金。但是,两种业务具体性质和做法,却各有不同的地方。人寿保险以人的生命或身体作为保险标的,因意外灾害,不幸事故,致死亡、伤残、丧失工作能力,可按照保险条款的规定,给予保险金或年金。通常一般只承保与“生、死”有关的险别,它叫人寿险。财产保险是以财产的有形利益或无形利益作为保险标的。企事业单位或人们的一般财产,在遭受不幸事故而受损时,根据保险条款的合同规定,给予经济补偿。广义的财产保险又统称“非寿险”。它除了各种财产险(如火险、运输险、盗窃、台风、洪水等保险)外,也包括责任保险、保证保险、信用保险、农业保险。各种财产有客观价值可以查证,而人们的生命价值是没有客观价值衡量的,它只能由投保人根据需要选择保险金额,保险公司则按投保人的经济情况、工作地位、经济收入、生活标准、缴付保费能力等因素加以衡量。经过体检认为健康情况正常,就可接受承保。也就是说,财产价值按市场或客观估价,而生命价值由投保人自定,只有在保险公司认定金额过高时,才可以向投保人提出意见,协商修改或拒保。因为过高或不合适人帮险保额会引起投机或逆选择的道德危险,也易于中途缴不起保费而退保。在我们的社会主义国家里,不能以工资的高低或赚钱的多少来衡量人的生命价值,只能取决于人们的生活需要,或估算由于死亡而需要的物质上帮助。因此,人寿保险金额的合理与否,只能是从需要与可能上来衡量。财产保险和人寿保险的危险性质有许多地方不同。人寿保险中的死亡危险及其费率,是根据职业危险和生活环境与年龄大小等因素来确定的。一般来说,人寿险费率应逐年递增,但实践上按均衡费率在年度间进行平衡使各年费率保持一致,从而使费率结构发生变化,导入储蓄因素。对于财产险,一般来说,作业条件,建筑情况,消防设备,管理方法等项目,都不发生变化时,保险责任事故一般是比较稳定的,其费率也就无需均衡了,亦就不存在储蓄因素。财产险承保的现代化高科技火箭、飞机、投保大型工厂、高层大楼、集中存放在机器物资仓库,以及万吨级海洋轮船的货物,集中着高度危险。在洪水、台风等灾害中,广大地区都在同一灾害情况下受损,则是特大的高峰危险。为了分散危险,就必须分保。但是,人寿险业务中,特别在社会主义国家里,没有百万富翁和亿万资本家投保人寿险,只有一般工资收入者投保各种人寿险,即使人寿险保险金额大点,一般符合危险分散原则,对分保的要求相对较少。人寿险中的终身保险,如果被保险人没有因退保或欠缴保费致使合同失效,那么,每张合同最终都要给付保险金,因为每个人都是要死亡的。对两全保险来说,即使被保人在期内没有死亡,也有期满的时候,那时也要给付保险金。但财产保险大都以1年为期,在保险期间,非遇事故损失,就不予赔偿,期满时也不退还保险费。但年度内安全无事故,防范工作做得好,不受损失,可以根据有关政策,允许返还少量保险费作购置防灾器材及奖励有关人员使用。财产险除个别灾年受损较多,或除个别特约保险危险程度集中而制订的费率较高外,一般的险种灾害损失率较低,保险期限又较短,因而保险费率亦较低。人寿保险情况就不同,不少长期性业务的死亡率逐年上升,加以费率中含有储蓄因素,最终将通过各种方式予以返回,因而寿险费率相对高于非寿险。
养老保险是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保险五大险种中最重要的险种之一。所谓养老保险(或养老保险制度)是国家和社会根据一定的法律和法规,为解决劳动者在达到国家规定的解除劳动义务的劳动年龄界限,或因年老丧失劳动能力退出劳动岗位后的基本生活而建立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社会养老保险与商业保险中的人寿保险具体区别如下:社会保险是政府行为,具有强制性、保障性、福利性、互济性和社会性。人寿保险是商业行为,它运用经济赔偿手段,使投保的企业和个人在遭到意外损失时,按照经济合同,得到经济赔偿。社会保险属于劳动立法范畴,而人身保险属于经济立法范畴。社会保险费用由个人、单位和国家三方负担并按照政府规定的统一费率征收;人寿保险实行自愿投保原则,全部投保费用由投保人自己负担,保险费率按险情的不同,规定不同的费率,人寿保险因属企业经营性质,具有盈利性。社会保险金(养老金)的给付是根据缴费年限、缴费金额、社会平均工资等条件,按规定给付。人寿保险金的给付实行多投多保、少投少保、不投不保的原则。参加社会保险的人员,退休后不再缴纳社会保险费,国家除保证按时足额发放养老金外,还根据经济发展、物价水平等因素,适时提高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让老百姓真正享受经济社会发展成果。例如我市自1987年实行养老保险统筹以来,退休人员养老金人均从每月82元增长到2006年的1018元,年均增长14.2%。这是商业人寿保险不具备的。
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之间存在着本质的区别:一是性质不同。社会保险是由国家立法强制实施,属于政府行为,是一种福利事业,具有非盈利性质。商业保险是一种商业行为,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完全是一种自愿的契约关系;具有以盈利为目的的性质;二是目的不同。社会保险不是以盈利为目的,其出发点是为了确保劳动者的基本生活、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商业保险的根本目的则是获取利润,只是在此前提下给投保者以经济补偿;三是资金来源不同。社会保险是由国家、用人单位和个人三者承担。商业保险完全是由投保个人负担;四是待遇水平不同。社会保险从稳定社会出发,着眼于长期性基本生活的保障,还要随着物价上升进行调整、逐步提高。商业保险着眼于一次性经济补偿。五是政府承担的责任不同。社会保险是公民享有的一项基本权力。政府对社会承担最终的兜底责任。商业保险则受市场竞争机制制约,政府主要依法对商业保险进行监管,以保护投人的利益。联系: 1、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互为补充主要表现在保障范围相互补充商业保险只对那些有经济条件参加保险的人提供保障,被保险人的经济负担相对较重。而社会保险具有普遍性的特点,面向全体劳动者,尤其是那些难以承担商业保险经济负担的劳动者也能获得保障机会。 2.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相互制约在保险资源一定的条件下,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其中一方的发展往往会给另一方带来压力,甚至制约另一方的发展。 3.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在经营技术方面相互借鉴并相互推动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在管理技术、投资经验等方面可以相互借鉴,从而有助于各自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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