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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税法直接规定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即非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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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完全在境外发生不需要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r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按照以下原则确定:r(一)销售货物所得,按照交易活动发生地确定;r(二)提供劳务所得,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r(三)转让财产所得,不动产转让所得按照不动产所在地确定,动产转让所得按照转让动产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按照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确定;r(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按照分配所得的企业所在地确定;r(五)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或者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个人的住所地确定;r(六)其他所得,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确定。r因此,业务完全发生在国外,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应该这样算的:1、《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减按10%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通知》(财税[2008]号。130)规定,所得税按收入类型计算:(1)股息、股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等股权投资收入、利息、租金、应纳税所得额;(2)转让财产收入,减去财产净值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3)其他收入按前两种规定的方法计算。3、企业应注意,全额收入是指非居民企业向支付人收取的全部价格和额外费用;支付包括现金支付、汇款支付、转账支付、股权兑现支付等货币支付和非货币支付。4、税法规定的税收协议不同的,按照税收协议的规定办理。企业应当判断支付对象所在国是否为协定国,如果是协定国家的代扣所得税,则可以按照协定的税率执行。4、税法规定的税收协议规定不同时,按照税收协议的规定办理。企业应当判断支付对象是否为协定国家,如果是协定国家,则可以按照协定的税率扣除所得税率执行。
股权转让企业所得税代扣代缴相关内容介绍如下 非居民企业将股权转让给境内企业,如果非居民企业在境内没有设立机构场所,那么受让的境内企业(即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非居民企业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若扣缴义务人未依法扣缴或无法履行扣缴义务,根据《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扣缴义务人未依法扣缴或无法履行扣缴义务的,非居民企业应于扣缴义务人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之日起7日内,到所得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股权转让所得是指股权转让价减除股权成本价后的差额。股权转让价是指股权转让人就转让的股权所收取的包括现金、非货币资产或者权益等形式的金额。如被持股企业有未分配利润或税后提存的各项金额等,股权转让人随股权一并转让该股东留存收益权的金额,不得从股权转让价中扣除。 股权成本价是指股权转让人投资入股时向被投资企业实际交付的出资金额,或购买该股权时向该股权的原转让人实际支付的股权转让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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