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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许经营是指特许经营权拥有者以合同约定的形式,允许被特许经营者有偿使用其名称、商标、专有技术、产品及运作管理经验等从事经营活动的商业经营模式。而被特许人获准使用由特许权人所有的或者控制的共同的商标、商号、企业形象、工作程序等。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商业特许经营(以下简称特许经营),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以下称特许人),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以下称被特许人)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 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作为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
特许经营权是指特许经营权拥有者以合同约定的形式,允许被特许经营者有偿使用其名称、商标、专有技术、产品及运作管理经验等从事经营活动的商业经营模式。而被特许人获准使用由特许权人所有的或者控制的共同的商标、商号、企业形象、工作程序等。从以上这些定义我们可以看出,特许经营具有以下基本特征: 1、特许经营是一种特许人与受许人之间的合同关系,也就是说,特许人与受许人的关系是依赖于双方合同而存在和维系的; 2、特许经营中特许人与受许人之间不存在有形资产关系,而是相互独立的法律主体,由各自独立承担对外的法律责任; 3、特许人对双方合同涉及的授权事项拥有所有权及(或)专用权,而受许人通过合同获得使用权(或利用权)及基于该使用权的收益权; 4、特许经营中的授权是指包括知识产权在内的无形资产使用权(或利用),而非有形资产或其使用权; 5、受许人有根据双方合同向特许人交纳费用的义务; 6、受许人应维护特许人在合同中所要求的统一性。
《专业律师解析近期火热的特许经营连锁加盟投资》 商业特许经营(俗称:连锁加盟),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以下称特许人),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以下称被特许人、加盟人)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 近期在互联网、一些视频软件(比如很火的“抖音”)上经常有各种各样的加盟连锁招商项目,很多项目被他们的广告宣传夸赞的前景有多么的美好,盈利有多么的丰厚,还免费进行所谓的开业指导及技术培训。针对这种加盟连锁的宣传广告,想要投资的一定要三思而后行,不要盲目投资,防止不慎落入加盟连锁的虚假宣传之中,导致经济损失。 以下是如何辨别加盟连锁的骗局(看特许人是否具备以下基础的条件): 1、特许人必须是企业,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作为特许人。 2、特许人是否拥有相应的连锁加盟的资源。 3、对于特许人是否已经具备了成熟的经营模式和经验,有无为加盟商提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和业务培训的规划、操作手册及培训力量等也是非常重要的。 4、特许人应当拥有至少2个直营店,并且经营时间超过1年。 5、特许人应当在国家相关部门进行特许经营备案。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从事商业特许经营活动的,向特许人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以上几个条件是特许人采取加盟连锁方式进行经营发展必须具备的资质条件,也是加盟人要加入的连锁经营方式之前首先应当调查的背景情况。如果不具备上述几个条件,也就是说特许人不具备进行加盟招商的条件,就有存在欺诈甚至诈骗的嫌疑,加盟人就需要慎重考虑加盟了,如果没有进行仔细审查已经加盟的,且发现并没有特许人承诺的宣传效果,并没有特许人声称的如何如何盈利,加盟人可以利用法律的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向特许人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依法起诉,要求返还自己的加盟费用。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被特许人(加盟人、)在特许经营合同订立后一定期限内,可以单方解除合同,即所谓的冷静期,据此加盟人可以要回自己的加盟费。当然解除合同要求返还加盟费用还会综合考虑其他因素,比如是否进行了技术培训、是否进行了开店选址、是否进行了开业指导、是否进行了实际经营等,具体诉讼涉及专业法律问题,建议找我们专业律师进行依法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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