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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福建省生育政策,符合本条例生育子女的夫妻,产假延长至158日至180日。并规定妇女在生育期间,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特殊劳动保护,并能...
1、按法定结婚年龄(女20周岁,男22周岁)结婚的,可享受3天婚假。 2、符合晚婚年龄(女23周岁,男25周岁)的,可享受晚婚假15天(含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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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的《福建省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第四十一条依法办理婚姻登记的夫妻享受婚假15天;符合本条例的夫妻,产假延长158至180天,男子照顾15天。婚假、产假、照顾假期间,工资照发,不影响晋升。妇女在怀孕、分娩、哺乳期间,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特殊劳动保护,可以得到帮助和补偿。
产假最多可休180天,其中国家规定产假98天,符合地方规定的可延长为158天至180天。
产假:98天+30天/15天(晚育)+15天/30天(难产)+15天(多胞胎每多生一个婴儿) 产前检查:女职工妊娠期间在医疗保健机构约定的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包括妊娠十二周内的初查),应算作劳动时间。(有些企业将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的时间计为病假、缺勤等,侵害女职工的合法权益) 产前工间休息:怀孕七个月以上,每天工间休息一小时,不得安排夜班劳动。 授乳时间:婴儿一周岁内每天两次授乳时间,每次30分钟,也可合并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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