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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受理的具体情形有哪些

2021-12-24
(1)上诉必须由国家公务员或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工作人员自行提出。如果受害人死亡,其近亲也可以提出。(2)必须有明确的上诉请求和理由。(3)必须向有管辖权的监督机关提出上诉。(4)必须在法定上诉期限内提出,即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30日内提出。(5)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

相关法规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 第五百九十三条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认为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确有错误,向人民检察院申诉的,由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的同级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检察部门依法办理。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直接向上级人民检察院申诉的,上级人民检察院可以交由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的同级人民检察院受理;案情重大、疑难、复杂的,上级人民检察院可以直接受理。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提出申诉,经人民检察院复查决定不予抗诉后继续提出申诉的,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受理。不服人民法院死刑终审判决、裁定尚未执行的申诉,由监所检察部门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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