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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纪合同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行纪合同属于双务、有偿合同。在行纪合同中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具有对价性:行纪人负有为委托人办理买卖或者其他商...
行纪合同具有以下特征: 1.行纪合同的标的是行纪人为委托人进行贸易活动,通常表现为为委托人买入或卖出特定物品或财产权利。 2.行纪人以自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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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律合同的基本特征:纪律合同的主体为行纪人和客户;本合同为双重事务合同、有偿合同、承诺合同、非要式合同;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客户办理委托事务的合同。
1.行纪人应为他人的利益为法律行为。行纪人的法律行为所产生的利益和损失,归属于委托人。行纪人根据合同规定为委托人出售或购买的财产,如没有特别约定的,在出售前或买进后,都应属于委托人所有,由委托人承担风险。行纪人处理委托事务支出的费用,由行纪人负担,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法律行为。它是行纪合同与委托合同、居间合同的重要区别之一。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签订合同,行纪人是与第三人签订的合同的当事人。第三人与委托人之间并不发生直接的权利义务关系。 3.委托人按规定或双方约定向行纪人支付一定数额的报酬,以使行纪人为自己的利益服务。因此,可以说行纪是一种以收取报酬为经济目的的行业。 4.行纪人要求特殊。行纪人仅限于国家规定的行纪营业者,并必须经国家登记机构登记注册,取得经营资格。 5.行纪人可以和自己买卖。行纪人卖出或者买入具有市场定价的商品,除委托人有相反的意思表示的以外,行纪人自己可以作为买受人或者出卖人。在此情况下,行纪人仍然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报酬。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一百三十条规定了买卖合同的含义,所谓买卖合同,是指平等主体的当事人协商签订的由一方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他方,他方受领该标的物并支付相应价款的合同。在买卖合同中,移转标的物所有权的一方称为出卖人(卖方),受领标的物并支付价金的一方称为买受人(买方)。 买卖合同的特征为: 1、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财产所有权的合同,以转移财产所有权为目的。出卖人交付并转移物的所有权给买受人; 2、买卖合同是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即卖方给物,买方给钱; 3、买卖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双方当事人都享有一定的权利承担一定的义务的合同,在买受人与出卖人之间形成了互为给付的关系,因此买卖合同是有偿合同; 4、买卖合同是诺成性合同,除另有法律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以外,买卖合同自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达成协议之时起成立; 5、买卖合同为不要式合同,买卖合同采取的形式,一般可由双方当事人自己决定。法律有其他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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