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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罚金不缴纳,法院在任何时候都可以强制执行。 2、罪犯投入监狱服刑后,不缴纳罚金的会影响减刑。 相关规定: 《刑法》第五十三条【罚金的缴纳...
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被控涉嫌侵犯了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国家为了追究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而进行立案侦察、审判并给予刑事制裁(如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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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的属于附加刑,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罚金刑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执行。
一、法院判刑后的罚款,应该是财产刑之一的罚金。罚金的缴纳方式是法院开一个罚金的票据,然后你拿着该票据到任意的法院指定银行都可以去交的,银行会给你个回执,你拿着这个回执给法院,并且保留一联以证明自己交了就可以了。迟交的话有可能加收滞纳金或者强制缴纳。 二、罚金是指强制犯罪人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刑罚方法。罚金作为一种财产刑,是以剥夺犯罪人金钱为内容的,这是罚金与其他刑罚方法显著区别之所在。
中级人民法院以罚金没有缴清就不予以减刑的做法是错误的,应当予以纠正,理由如下:第一、从刑法规定的减刑条件看。我国刑法第七十八条规定:“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刑:(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六)对国家和社会有重大贡献的。”从刑法关于减刑条件的规定可以看出,减刑是以执行期间的实际表现为前提的,对于法律规定有“应当减刑”的情形,则执行机关的提请减刑和人民法院的裁定减刑是其应当履行的职责,所承担的义务。刑法没有把不缴纳罚金作为不得减刑的限制性条件。所以,人民法院不应当以罪犯不缴纳罚金作为不得减刑的前提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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