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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用的,责令改正,追回有关款项,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有关责任单位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规定,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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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挪用、个人分配、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用的,命令纠正、回收相关款项,限期返还违法收入,向相关负责人通报批评,引起警告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直接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负责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诈骗公私财产,金额不足100元的,给予警告处分,其中情节轻微的,可免除处分的金额在100元以上不足300元的,给予严重警告或取消党内职务处分的金额在300元以上不足500元的,给予留党看或开除党籍处分的金额在500元以上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具备以下要件构成受贿罪:1。本罪侵犯的对象是复杂的对象。其中,次要客体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诚信;主要客体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的正常管理活动。本罪的犯罪对象是财产。但是,不应该狭隘地理解为现金.具体的物品,而应该看它是否含有财产或其它利益。这种利益可以在未来立即实现。2、客观要求本罪客观上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之便,向他人索取财物,或者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3、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根据刑法第九十三条,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在国家机关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依法从事公务的其他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为例。4、主观要件本罪主观方面由故意构成,只有行为人因故意实施受贿罪而构成受贿罪,过失不构成本罪。如果国家工作人员为他人谋取利益,没有受贿意图,后者以奖励的名义将财产送到家中,前者不知道,不能受贿。《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
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规定,贪污罪的处罚,根据情节轻重,分别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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