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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牌,驾驶,受伤有些保险公司的业务员提议将保险合同生效的时间约定为挂牌之日,这样的约定虽然可以避免产生“收了保费不理赔”的悖论,但是无法解决...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 (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 (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造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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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 不会理赔,因为保险公司只会理赔具有运营资质和拥有相关从业资格的机动车保险事故。
首先,保险公司所提交的保险条款属于格式条款,对于保险合同中所约定的免责条款,保险公司在承保时应向被保险人明确说明免责事由。明确说明除了在保险单上提示投保人注意外,还应当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解释,以使投保人明了该条款的真实含义和法律后果,保险公司应当举证证实其已尽到告知并作出明确说明的义务。其次,根据保险法的近因原则,免责事由与拒赔事故之间必须存在近因关系,保险公司应当举证证实车辆未及时年检是该起事故的近因。如果根据已查明的事实,造成该起交通事故的原因是原告采取措施不当造成交通事故,车辆未及时年检就不能构成被告某保险公司的免责事由。再次,事故发生时,车辆没有年检并不是免责的理由,不属于免责情形。没有及时年检并不代表该车在性能上存在缺陷,车辆年检只是行政管理措施,没有及时年检与发生交通事故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因此,可以跟保险公司协商,如果对方拒绝理赔,可以起诉保险公司,希望我的答案对您有所帮助并望采纳。
需要依据具体的改装程度进行具体分析,不能简单一概而论。需注意两点:第一,必须是因加装、改装使得车辆危险显著增加,保险公司才可以拒赔,如果改装并未改变风险,或者改变风险并不显著,保险人都不得拒绝承担保险责任;第二,必须是该显著增加的危险与保险事故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否则保险人也不能拒赔《保险法》第52条的规定,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危险程度增加,将使得保险公司收取的保险费与承保车辆的风险不相一致,应收保险费小于实际应收取的保险费。为了使标的车辆的风险与保险人所收取的保险费相一致,被保险人有必要将加装、改装的事项通知保险公司,以便保险公司重新评价风险。保险公司接到通知以后,应当对风险进行评估,然后作出解除合同或者增加保险费的决定。依据《保险法》第52条之规定,保险公司应当对通知作出反应。保险公司决定增加保险费的,应当及时通知被保险人,如被保险人不同意增加,则保险公司可以解除保险合同。若保险公司认为车辆加装、改装后风险过大,可以解除保险合同,解除保险合同的,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取的部分后,退还给投保人。一般来说,在被保险人履行通知义务后,保险公司会变更保险费率继续承保。如果被保险人未履行加装、改装的通知义务,因加装、改装使车辆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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