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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书记好:我是南充一民办代课教师,现在外务工。今年2月学校叫我们回去参加了教书年限认定,我任教了13年。现在通知我回家买社保。听说买社保要六...
《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民办教师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教计字[1986]179号文件规定:“民办教师(代课)教师被招收录用为国家正式职工或经组织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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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课教师转正时不买社保的教龄工资根据用人单位的是否设置了工龄工资,如果有,那么劳动者可以依法享受,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须依法给劳动者缴纳社保,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用人单位逾期仍未缴纳或者补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向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其存款账户;并可以申请县级以上有关行政部门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的决定,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划拨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账户余额少于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要求该用人单位提供担保,签订延期缴费协议。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且未提供担保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社会保险费。《劳动合同法》第三条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民办老师工龄计量问题的复函》教计字1986179号文件限定:“民办老师(代课)老师被招收录取为国家正式工人或经组织准许进入各级各类学校学习毕业(或结业)后,成为国家正式工人,并继续从事教育工作的,其成为国家正式工人前最后一次经组织准许任民办老师的工作时间能够与成为国家正式工人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量为持续工龄。在两个以上单位持续担任民办老师的时间,凡经组织准许变动的,应当合并计量为持续工龄。
这个需要联系市教育局人事科了解具体情况。据说给农村原民办代课老师发放教龄补助,是省财政、人社、教育、编办四个部门联合出台的一个政策。教龄补助费用,由省、市、县财政共同承担。目前,省、市财政的具体政策已出,且已明确从2014年1月1日开始执行发放教龄补助。但是,由于各县财政正在核定各县农村原民办代课教师的相关情况,导致各县的具体政策还没出台。教龄补助发放,需待各县政策确定后方可执行。答题不易,如觉得回答满意,望采纳,感谢你的鼓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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