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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上存资金和1994年底因与农业发展银行清算资金而形成的上存资金,总行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归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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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暂行办法之前与此相抵触的其他规定,以本暂行办法为准。
二级准备金。二级准备金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按各项存款增减额的一定比例缴存,缴存比例根据系统经营目标和系统调控的需要按年确定,目前暂按存款增加(减少)额的10%掌握,按月调整,利率按有关规定执行。二级准备金上交比例的调整从1995年7月份开始执行。
分行必须服从总行统一调度,顾全整体效益和重点需要的大局;应上缴资金、上存资金和归还总行借款等各项上调资金,必须按总行要求足额划缴;在本办法规定的范围内,有权按程序申请总行借款,并享有本办法规定的其他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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