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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调解程序

2021-12-03
交通事故调解程序如下: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受理当事人调解申请后,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对交通事故进行调解。1、调解的时间和地点应当与当事人约定,并在调解时间3日前通知当事人。调解的时间和地点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与各方协商确定。一方不能在预定时间参加调解的,可以在预定调解时间前一天通知承办调解的交通警察,请求变更调解时间。承办调解案件的交通警察应当与其他当事人协商确定新的调解时间。但新的调解时间必须在调解规定的10天内。2、通知相关人员进行调解。通知一般以书面形式计入调解笔录,损害赔偿的调解参与人包括:交通事故当事人;交通事故伤亡人的近亲属或监护人;交通事故车辆所有人;交通事故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参加调解的人员。其中,委托代理人必须向办案人出具委托书,载明委托事项和权限。委托书必须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同意后,方数不得超过3人调解。一方人数必须在法定期限内进行调解。公安机关交通事故赔偿纠纷交通事故致死的,调解从丧葬事故结束之日起开始;交通事故造成伤害的,调解从治疗终结或者残疾确定之日起开始;交通事故造成财产损失的,调解从确定损失之日起开始。确定赔偿方式,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书送交各方,调解书经各方签字后生效;调解未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制作调解终结书送交各方。4、公开公正地进行调解。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一般采用公开方式进行,允许他人参加,但当事人要求不公开的,不应当公开进行。为保证调解的公正性,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指派两名警察主持调解。同时,调解还应遵守下列程序性规定:(1)介绍交通事故的基本情况;(2)宣读交通事故证明;(3)分析当事人行为对交通事故的作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并对当事人进行教育;(4)根据交通事故证明确定的当事人责任和《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确定各方分担的金额。《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四条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直接调解,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相关法规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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