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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四十二条,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但是,依据《》第二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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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七条; 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单位不得辞退解雇。 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42条) 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4条) 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
根据《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间解除、终止劳动合同问题请示的复函》规定: 1、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计划生育的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间解除劳动合同的问题,现应按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的有关条款执行。2、孕期、产期、哺乳期间的女职工在合同规定的试用期内发现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可以辞退。但不得以女职工怀孕、休产假、哺乳为由辞退。
不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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