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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行为会构成黑恶犯罪:行为人组织、领导和积极参加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黑社会性质的...
经常聚集在一起,通过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地区或者行业内多次开展违法犯罪活动,欺压人民,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相对恶劣的社会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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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扫黑除恶行动中重点打击的涉及黑恶’势力的罪名包括: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非法拘禁罪、组织领导黑社会组织罪等。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扫黑除恶行动中重点打击的涉及黑恶’势力的罪名包括: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非法拘禁罪、组织领导黑社会组织罪等。
行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行为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这里的组织黑社会性质组织,是指倡导、发起、策划、安排、建立黑社会性质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是指在黑社会性质组织中处于领导地位,对该组织的活动进行策划、决策、指挥、协调。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是指加入黑社会性质组织,成为其成员,并参加其活动。客体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客体是黑社会性质组织。这里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根据2011年5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应当同时具备以下特征:(1)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2)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3)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4)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此前公布的2000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解释》第一条,以及2002年4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第294条第1款的解释》的立法解释,都在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结构、经济实力、行为方式等方面作出相关解释,唯一的区别在于:非法保护(俗称“保护伞”)是否黑社会性质组织成立条件。司法解释将“保护伞”规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必要条件,没有“保护伞”就不构成黑社会性质组织。而立法解释则将“保护伞”规定为或然性条件,没有“保护伞”同样可以构成黑社会性质组织。在《刑法修正案八》颁布以后,应当根据修正案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黑社会对于社会的危害比较大,对于维护良好的社会治安环境也有着负面的影响,国家近些年一直没有停止过对该类型案件的打击程度。但是犯罪嫌疑人依然可以选择委托律师为自己进行辩护,辩护可以从四个角度出发,以减轻将会受到的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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