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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与监护人的不同点在于: 第一,职责范围不同。监护人行使监护事务的范围比法定代理人广,监护人职责包括保护和照管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
在有关描述、说明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进行保护或者对其抚养、照顾、管理、教育以及对其造成的损害承担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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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有关描述、说明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进行保护或者对其抚养、照顾、管理、教育以及对其造成的损害承担民事责任等法律关系时,使用的是“监护人”。只有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为民事法律行为或者参加诉讼时,才使用“法定代理人”。 刑事诉讼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对于不满十八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在讯问和审判时,可以通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通知监护人到场。”两部法律在同一问题上分别使用了“监护人”和“法定代理人”,引发了对两个术语的不同理解,也给制定有关司法解释等规范性文件带来了一定的麻烦。本文试对二者作粗浅辨析,并对刑事诉讼法中“监护人”、“法定代理人”的使用作简要讨论。 法律中并不存在第二监护人的说法,但是有第二顺位监护人的说法。在第一顺位监护人无法起到监护的责任履行相应的义务时,法定的第二顺位监护人,也是法定的监护人。在孩子或者老人的监护人顺序的问题上,法律是有着着非常明确的规定的,按照其执行即可。
在有关描述、说明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进行保护或者对其抚养、照顾、管理、教育以及对其造成的损害承担民事责任等法律关系时,使用的是“监护人”。只有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为民事法律行为或者参加诉讼时,才使用“法定代理人”。 刑事诉讼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对于不满十八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在讯问和审判时,可以通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通知监护人到场。”两部法律在同一问题上分别使用了“监护人”和“法定代理人”,引发了对两个术语的不同理解,也给制定有关司法解释等规范性文件带来了一定的麻烦。本文试对二者作粗浅辨析,并对刑事诉讼法中“监护人与法定监护人”、“法定代理人”的使用作简要讨论。
法定代理人与监护人的不同点在于: 第一,职责范围不同。监护人行使监护事务的范围比法定代理人广,监护人职责包括保护和照管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维护被监护人的其他合法权益,以及代理被监护人参加各种民事活动、诉讼活动。而法定代理人一般仅代理民事活动、诉讼活动以及其他具有法律意义的活动,不包括照看被代理人的人身,也不包括对被代理人教育与监督等。 第二,行为方式不同。监护人执行监护事务时通常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而法定代理人执行代理事务时是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 第三,责任后果不同。被监护人致人损害时监护人承担责任,属民法中的特殊侵权责任,采严格责任(无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而代理人责任属于民法中一般侵权责任,采过错责任归责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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