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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本条例规定,有本条例第四十八条所列损害绿化行为之一的,由绿化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侵害,并处以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五十元...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已建成绿地和规划预留绿地。确需调整已建成绿地布局的,不得减少原有绿地面积。改变已建成绿地用途,在已建成公共绿地内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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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地建设按照下列规定确定责任单位:(一)公共绿地,由区、县(市)绿化主管部门组织建设;(二)铁路、道路、公路、湖泊、河道等用地范围的公共绿地,由有关主管部门组织建设;(三)附属绿地,由建设单位建设;(四)村庄规划绿地,由村民委员会或者村集体经济组织建设。前款规定以外的绿地建设责任不明确的,由所在区、县(市)人民政府按照有利于建设、管护的原则确定。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临时占用绿地不按期退还的,由绿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退还,恢复原状,并从逾期之日起,按照占用绿地每日每平方米十元以上三十元以下处以罚款。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种植和养护树木花草等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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