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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渣土运输管理办法第58条有什么新规定?

2022-09-28
渣土运输监督管理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对相关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投资入股渣土运输企业、渣土弃置场地或者购买车辆挂靠渣土运输企业的;(二)违法核准许可或者颁发证件,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三)利用职权要求企业购买指定产品、服务的;(四)对违法行为不查处或者查处不力,执法裁量显失公平、公正,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五)接到投诉举报不及时核查并依法处理的;(六)在联合执法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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