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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形股东就是指投资人实际出资获取了公司的股份,但其名字并没有登记在工商登记的股东名册中。 是否依法享有正式股东的权利和义务很重要的一点就是其...
是否依法享有正式股东的权利和义务很重要的一点,就是其与显形的一方(也就是其股权代表人)是否有书面协议(或有合法证人的口头协议)。如果有就受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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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形股东在专业术语中被称为隐形股东或实际投资者,是指为了规避法律或出于其他原因,借用他人名义设立公司或以他人名义出资,但在公司章程.股东名单和工商登记中记载为他人的出资者。与此相对应,着名股东(或着名股东)是指记载在工商注册资料上而没有实际出资的股东。隐名股东是否被确认为实际出资者,主要取决于1、与有名股东协商。该协议对公司没有约束力,但在隐名股东和有名股东之间仍然有效。不仅是隐名股东约束着名股东的依据,也是证明隐名股东实际出资公司的有力证据。2、很多地方法院将隐名股东是否真实参与公司经营作为确认隐名投资关系的重要条件。3、没有违法行为。中国法律法规限制了一些行业、企业的股东身份。例如,外国自然人不得成为中外合资企业的股东。实践中有些人以隐名投资的方式出资合资企业。在这种情况下,隐名股东向法院提起确认诉讼的话,就不会得到法院的认可,对隐名股东和有名股东双方都有很大的风险。
对于创立股东未足额缴付出资,在股权转让后,受让股权的股东是否应当补足出资的问题,我国公司法并无明确规定,最高人民法院也无相关司法解释。有学者认为,瑕疵出资股东对公司资本的充实责任为法定的特别民事责任,此种责任的承担主体仅及于公司设立时的瑕疵出资股东自身,而不及于瑕疵出资的原始股东之继受股东,因为受让方受让的是股东权利,并不包括股东的出资义务及违反该义务的责任。在司法实践中,各地法院对该问题的处理不一。但是,在本案中,b公司的原股东未履行对a公司的出资义务,而b公司根据股权转让协议的约定受让原股东的股权时,对于原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股权存在瑕疵等情况是明知的,而且在股权转让协议中予以确认,b公司因而继受了资本充实的义务。因此,b公司应当对a公司承担出资不实的法律责任,即应向a公司履行补足出资的义务。
隐名股东不可以直接向公司主张权利。主张权利应当通过显名股东。隐名股东是受到法律保护的,当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因投资权益的归属发生争议,法律会支持实际股东。隐名股东应当如实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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