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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失业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有优惠政策吗

2022-02-05
失业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没有优惠政策。失业人员中,属于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中断就业之前所在单位和个人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进行失业和求职等级,可以按规定时间和标准领取请失业保险金,并由失业保险基金缴纳医疗保险费,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江西省人民政府《江西省实施〈失业保险条例〉办法》第三章失业保险待遇第十五条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一)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二)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照规定可以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第十六条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一)重新就业的;(二)应征服兵役的;(三)移民境外的;(四)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五)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的;(六)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可的机构介绍工作的;(七)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第十七条失业保险金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自失业人员登记失业之日起按月发放。第十八条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满2年的,领取3个月;累计缴费时间满2年不满3年的领取6个月;累计缴费时间满3年不满4年的,领取9个月;累计缴费时间满4年不满5年的领取12个月;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满6年的领取14个月;累计缴费时间6年以上的,每增加1年,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时间可在14个月的基础上增加1个月,但最长不超过24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应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期间应领取而尚未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是最长不超过24个月。第十九条失业人员缴费时间依照下列规定核定:(一)企业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失业人员,1986年9月30日以前参加工作的,其国家认可的1986年9月30日以前的连续工龄可视作缴费时间;1986年10月1日至1998年6月30日,所在单位已缴纳失业保险金费,其单位缴费时间可视作缴费时间;1998年7月1日以后,所在单位和本人同时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方可视为缴费时间。(二)事业单位(不包括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失业人员,1998年12月31日以前参加工作的,其国家认可的1998年12月31日以前的连续工龄可视作缴费时间;从1999年1月1日以后,所在单位和个人同时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方可视为缴费时间。第二十条失业保险金的发放标准,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5%计发。第二十一条失业人员在失业前参加了医疗保险的,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可继续享受医疗保险,医疗保险费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代缴。失业人员在失业前未参加医疗保险的,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本人当月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10%标准发给医疗补助金;失业人员在失业救济期间患有重病(因打架斗殴、参与违法犯罪活动死亡的除外),并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指定医院治疗,可凭医院的医药费用正式发票补助70%医疗补助金,但最高不得超过本人10个月的失业保险金。第二十二条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因打架斗殴、参与违法犯罪活动死亡的除外),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一次性发给本人生前7个月失业保险金的丧葬补助金;有直系亲属需供养的,一次性按每供养1人发本人生前10个月失业保险金的抚恤金,供养3人以上的发本人生前24个月失业保险金的抚恤金。第二十三条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作连续工作满1年,本单位已按规定缴纳了失业保险费、劳动合同期满未续订或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其支付一次性补助。补助的标准依据当地发放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月基数的60%计算,补助的期限按缴费每满1年(未满整年的按整年计算)计发1个月,但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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