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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公告应当通过报刊或者其他媒介发布。招标公告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⑴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 ⑵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 ⑶招标项目的地点和时间要...
招标公告应当通过报刊或者其他媒介发布。招标公告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 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 招标项目的地点和时间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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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公告应当通过报刊或者其他媒介发布。招标公告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 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 招标项目的地点和时间要求; 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地点和时间; 对招标文件收取的费用; 需要公告的其他事项。
目前大部分施工方在最低利润后中标,导致施工方在结算时想尽一切办法多要一点。从发包人的角度来看,施工方常用的几种结算技巧可供参考。1、虚报工作量。认真检查工作量可以避免;重复报量,重复报洽商。同一变更的内容往往有两个以上的谈判变更;3、曲解合同条款;四、谈判部位模糊。一个施工单位上报预算,利用谈判模糊的部位和施工单位结算人员对施工现场和工作态度不熟悉,通过谈判多花了600多万元;5、涂改谈判内容;6、改变定额编号;7、对于人工费收费的项目,改变定额人工费含量,增加工程造价;8、改变预算软件自动计算的工作量,如高层建筑超高费用等;9、虚增工作项目;10.其他不光明的手段。律师建议:1。施工方结算时多报的情况是环境造成的,因为审核方总是有一定的审核空间。实事求是的报纸也会被审查。上述情况也是存在的,但究其原因,也是各为其主,各尽其职。但是只要不违反定额规定,文件精神,双方都可以过得去,达到最高水平,这也是我们做造价人员所追求的最终目标。3、每一个问题都要辩证地去看,发包人和承包人的地位不同,施工方往往处于弱势地位。当然,最终还是要注意公平公正!
招标时,项目法人应对投标施工单位的以下方面进行详细了解、审查、分析判断,以确保施工单位的能力满足保证工程质量的要求。1、施工单位的资质及质量保证体系;2、施工单位以往的相关工程业绩;3、施工单位以往的施工质量情况;4、施工单位对本工程所作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法和措施,投入本工程的项目经理人选、主要技术力量及设备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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