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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权利是: (1)在承包期内,有对承包项目的承包权、使用权、收益权、处理权; (2)享受发包方所提供的各项服务; (3)参与制定农业集体经济...
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餐饮经营者,应当在合理限度范围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对其服务场所中潜在的危险有预见能力和排除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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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店和协议单位各设一名专门联络人,客人入住前由单位联络人给酒店联络人打电话确定人数及入住时间,由酒店联络人向前台发送接待指令。 如果客人入住,报上协议单位名字,前台没有收到指令,可以拒绝为客人按协议价格办理入住手续。
这个要看酒店有没有责任: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即:要是因为酒店没尽安全防护义务的造成损失,酒店承担责任。如果酒店已经尽了义务,损害是由顾客单方面引起的,酒店不担责任。
因债务纠纷而被起诉的情形,并不影响当事人用身份证入住酒店但人民法院在判决生效后,符合法律规定情形对当事人强制执行的,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三条规定情形的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相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 第三条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六)旅游、度假; (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因私消费以个人财产实施前款规定行为的,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申请执行法院审查属实的,应予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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