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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律师的代理权限有: 1.律师可以接受公诉案件被害人、已死亡被害人的近亲属,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的委托,担任其诉讼...
刑事案件律师的代理权限为:在侦查阶段时,律师可以会见犯罪嫌疑人,在审查起诉阶段后,律师有权查阅、摘抄、复制案件的相关材料;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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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公诉案件一般分为三个阶段: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审判阶段。针对三个不同阶段,律师的权限有所不同。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第四十条规定,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第四十三条辩护律师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也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了刑事案件律师在侦查阶段的代理权限,辩护律师在侦查过程中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援助;代理投诉,起诉;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犯罪及案件的相关情况,并提出意见。
律师代理权限分为两种。依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律师在民事诉讼中的代理分为一般代理和全权代理两种,各自的代理权限范围有所不同。一般代理:一般代理是根据委托人授权,只能代理当事人行使其一般民事诉讼权利的代理,包括下列内容: 1、代为起诉、应诉 2、代理申请诉讼保全或证据保全 3、申请回避,向法庭提供证据,鉴定人和勘验人,要求重新鉴定调查或勘验请求调解,发表代理意见 4、申请执行 5、双方商定的其他可以代理的事项。全权代理:根据委托人授权,在代理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的同时,又可处理委托人的民事实体权利的代理。包括下列内容:1、代为承认部分或全部诉讼请求 2、代为放弃、变更或增加诉讼请求 3、代为和解 4、代为反诉 5、代为提出或申请撤回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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