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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书是一种要式行为,故其必须符合法定的形式,即必须作成背书并交付,才能有效成立。 1、关于背书签章和背书日期的记载。背书人签章是确定背书的债...
背书是一种要式行为,故其必须符合法定的形式,即必须作成背书并交付,才能有效成立。 1、关于背书签章和背书日期的记载。背书人签章是确定背书的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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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书是一种重要的行为,因此必须符合法定形式,即必须背书并交付才能有效成立。1、记录背书签名和日期。背书人签字是确定背书债务人地位及其担保责任的依据,因此是绝对应的记录。至于背书日期,是相应的记录事项。如果背书没有记录日期,则视为在汇票到期日前背书。2、记录背书人的名字。根据《高法审理票据纠纷司法解释》第四十九条,背书人未记载被背书人名称即将将票据交付给他人的,持票人在票据被背书人栏中记录自己的名称与背书人记录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三、记载禁止背书。指背书人将记录禁止背书的汇票转让。原背书人将对所有依此取得汇票的当事人,包括未来的背书人、背书人和最终持票人,不承担票据责任,只对直接背书人承担责任。4、背书时使用粘单。《票据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票据凭证不能满足背书人记载事项的需要,可以附上粘单,粘在票据凭证上。粘单上的第一记载人应在汇票和粘单的粘接处签字。5、不得记录背书的内容。根据我国《票据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背书中不得记载的内容有两项:有条件的背书和部分背书。
背书是一种重要的行为,因此必须符合法定形式,即必须背书并交付,才能有效成立。1、记录背书签名和日期。背书人签字是确定背书债务人地位及其担保责任的依据,因此是绝对应的记录。至于背书日期,是相应的记录事项。如果背书没有记录日期,则视为在汇票到期日前背书。记录被背书人的名称。根据《高法审理票据纠纷司法解释》第四十九条,背书人未记载被背书人名称即将将票据交付给他人的,持票人在票据被背书人栏中记录自己的名称与背书人记录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关于禁止背书的记载。指背书人将记录禁止背书的汇票转让。原背书人将对所有依此取得汇票的当事人,包括未来的背书人、背书人和最终持票人,不承担票据责任,只对直接背书人承担责任。关于背书时粘单的使用。《票据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票据凭证不能满足背书人记载事项的需要,可以附上粘单,粘在票据凭证上。粘单上的第一记载人应在汇票和粘单的粘接处签字。5、不得记录背书的内容。根据我国《票据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背书中不得记载的内容有两项:有条件的背书和部分背书。
背书是重要的行为,必须符合法定形式。也就是说,如果不做背书交货的话,就不能有效地成立。1、关于背书签章和背书日期的记载。背书人签字是确定背书债务人地位及其担保责任的依据,因此绝对应记载事项。关于背书日期,它是相应的记载事项,如果背书没有记载日期,则视为在汇票到期日前背书。2、关于被背书人名称的记载。根据《高法审理票据纠纷案司法解释》第49条的规定,背书人未记载被背书人名称即将票据交付他人的,持票人在票据被背书人栏内记载自己的名称与背书人记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3、关于背书禁止的记载。指背书人之后手将记载有禁止背书的汇票转让,原背书人对依此取得汇票的一切当事人,包括以后的被背书人、背书人、最后持票人等,将不承担票据责任,其只对直接的被背书人承担责任。4.关于背书时粘贴的使用。《票据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票据证明书不能满足背书人记录事项的需要,可以附上附件,附上票据证明书。粘合单的第一记录者必须在汇票和粘合单的粘合处签字。5、关于背书不可记载的内容。根据我国《票据法》第33条之规定,背书不得记载的内容有两项:附有条件的背书及是部分背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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