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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刑法》已经正式取消了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罪罪名,改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罪名,该罪名适用时间从2007年11月6日开始。根据法律规定,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量刑标准要根据犯罪嫌疑人的具体犯罪情节确定。《刑法》第312条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或者代为销售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窝藏、转让、收购或者销售赃物,金额达到5000元或者下列严重情节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1)窝藏、转让、收购或者销售赃物三次以上,累计金额达到3000元;(2)受刑事处罚、劳动教育或者二次以上公安处罚窝藏、转让、收购、销售赃物3000元;(3)其他情节严重的。
对明知是赃物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或者代为销售的,其数额达到5000元或者有下列严重情节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窝藏、转移、收购或者代为销售赃物三次以上,累计数额达到3000元;(二)受过刑事处罚、劳动教养,或者受过二次以上治安处罚,窝藏、转移、收购或者代为销售的赃物数额达到3000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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