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在现实买卖中,出卖人有时会向买受人多交付一定数量的货物, 以达到多卖货物的目的。对于出卖人这种多交付标的物的行为,并不属于违反约定造成的不适...
一、出卖人多交货时的处理方式是: 1、当事人可以接收多交的部分,并按照约定的价格支付该部分货物的价款。 2、当事人可以拒绝接收多交的部分,并...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1、对于出卖人这种多交付标的物的行为,并不属于违反约定造成的不适当履行。对于出卖人多交付的货物,买受人享有选择权,即买受人既可以接受,也可以拒绝。这是买受人的权利。若买受人接收了多交付的标的物,对于该部分多交付的标的物,应当按照双方订立合同时约定的标的物价格计算价款,而不是按照交付时的现价来计算。若买受人拒绝接收多交付的标的物,应当履行通知义务,及时的通知出卖人以免造成出卖人的损失。 2、若此时买受人没有履行通知义务而导致出卖人损失的,买受人则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民法典》第六百二十九条【出卖人多交标的物的处理】出卖人多交标的物的,买受人可以接收或者拒绝接收多交的部分。买受人接收多交部分的,按照约定的价格支付价款;买受人拒绝接收多交部分的,应当及时通知出卖人。
涉及刑事犯罪,可以收集证据,报警解决。《刑法》第140条: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112人已浏览
389人已浏览
158人已浏览
1,228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