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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劫数额的计算方式如下: 1、抢劫除现金以外的财物的,按照被劫的财物的价值计入抢劫数额; 2、抢劫信用卡后使用、消费的,其实际使用、消费的数...
抢劫数额的计算方式如下: 1、抢劫除现金以外的财物的,按照被劫的财物的价值计入抢劫数额; 2、抢劫信用卡后使用、消费的,其实际使用、消费的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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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劫数额的计算方式如下: 1、抢劫除现金以外的财物的,按照被劫的财物的价值计入抢劫数额; 2、抢劫信用卡后使用、消费的,其实际使用、消费的数额为抢劫数额; 3、为抢劫其他财物,劫取犯罪工具或者逃跑工具的,犯罪工具或者逃跑工具的价值计入抢劫数额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八万元以上、二十万元至四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1、抢劫信用卡后使用、消费的,其实际使用、消费的数额为抢劫数额;抢劫信用卡后未实际使用、消费的,不计数额,根据情节轻重量刑。所抢信用卡数额巨大,但未实际使用、消费或者实际使用、消费的数额未达到巨大标准的,不适用“抢劫数额巨大”的法定刑。 2、为抢劫其他财物,劫取机动车辆当作犯罪工具或者逃跑工具使用的,被劫取机动车辆的价值计入抢劫数额;为实施抢劫以外的其他犯罪劫取机动车辆的,以抢劫罪和实施的其他犯罪实行数罪并罚。 3、抢劫存折、机动车辆的数额计算,参照执行《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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