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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合同是具有法律效力的,但是也不是所有的民间借贷合同都能具有法律效力。 首先,国家法律明确规定,借款利率超过银行同期基准利率的四倍以上...
对高利借贷,应认定合同无效,并可没收全部或部分本息,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以一定的罚款。有偿的民间借款合同,出借人不得在借贷时将利息扣除计入本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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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高利贷合同无效,《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明确规定,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
我的回答是:首先要确定主合同(贷款合同)的效力。我国法律规定,自然人之间借款,可以约定利息。但是约定利息过高的,法院不予支持。就是说,约定的利息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息四倍的,法院对于超出部分不予支持,但是合法部分予以支持。所以如果是自然人个人之间借款,除非借款目的是从事非法活动并且出借人知情,否则合同就是有效的,担保合同也有效。同时我国法律禁止银行以外的单位放贷(除非经银监会和人行批准),所以如果出借人是以公司名义的话,那么主合同应属无效,担保合同因而无效。
高利贷合同部分条款有效,部分无效。《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倍的除外。高利贷一般是指其借款利息超过合同成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的利率4倍,对于超过部分的利息,是不受法律保护的。属于无效部分的条款,如果其合同的约定的利率低于该标准的,该合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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