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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的当事人在如下情形出现时,可以变更: 1、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死亡,继承人作为当事人承担诉讼; 2、企业法人合并的,以合并后的企业为当...
法人变更的主要情形: 1、一方死亡,继承人作为当事人承担诉讼; 2、企业法人合并的,以合并后的企业为当事人; 3、企业法人分立的,以分立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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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的变更,追加当事人的一些问题的规定》是为了正确处理民事执行中的变更,追加当事人的问题,维护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执行实践制定。由最高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7日发布,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
1.在诉讼过程中,如果一方当事人死亡,他的民事权利义务将转移给他的继承人,但如果该民事权利义务具有人身专属性,则不发生当事人变更。 2.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生合并或分立,其民事权利义务只能由合并或分立后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承担,其诉讼权利也只能由合并或分立后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行使。 3.法人解散,依法被撤销或宣告破产的,由其清算组织接管法人财产,了解债权、债务,参与诉讼。
监护的变更指监护人的更换。在监护关系存续期间,监护人可通过协商或法定程序而发生变更。 一般而言,如果监护人系由具备监护资格的当事人的协商确定,则当事人可经过重新协商而对监护人予以变更;如果当事人对变更监护人不能达成协议,则可由人民法院进行裁决。在指定监护的情形,非经法定程序由原指定单位批准,当事人不能自行变更监护人。夫妻离婚后,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无权取消对方对子女的监护权,但一方对子女有犯罪行为、虐待行为或其他对子女明显不利的行为,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剥夺其监护权,确定由另一方单独负责监护。当监护人不适宜继续作监护人时,经利害关系人或有关单位申请,人民法院可对该监护人予以撤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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