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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按照保险合同要求向保险人提供相关的证明和资料。 2.事故造成第三者人身损害的还需要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二级以上或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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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 (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 (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条:“被保险机动车在本条(一)至(四)之一的情形下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受伤需要抢救的,保险人在接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书面通知和医疗机构出具的抢救费用清单后,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制定的交通事故人员创伤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标准进行核实。对于符合规定的抢救费用,保险人在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垫付。被保险人在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保险人在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垫付。对于其他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垫付和赔偿。(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的; (二)驾驶人醉酒的; (三)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 (四)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对于垫付的抢救费用,保险人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规定: 第三条本公司对下列各项概不负责: 一、战争、军事冲突或暴乱; 二、酒后开车、无有效驾驶证、人工直接供油; 三、受本车所载货物撞击; 四、两轮及轻便摩托车失窃或停放期间翻倒; 五、被保险人或其驾驶人员的故意行为。 第四条保险车辆的下列损失,本公司也不负责: 一、自然磨损、朽蚀、轮胎自身爆裂或车辆自身故障; 二、保险车辆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未经必要修理,致使损失扩大部分; 三、保险车辆遭受第一条各款所列灾害或事故致使被保险人停业、停驶的损失以及各种间接损失; 四、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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