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拒绝救援友邻部队罪,是指在战场上明知友邻部队处境危急,可以救援而不救援,造成友邻部队重大损失的行为。...
处罚依照本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拒不救援友邻部队的行为只能发生在战场上,即敌我双方进行作战活动的区域,包括陆域、海域和空域。友邻部队是指由于驻地、配置地域或者执行任务而相邻的没有隶属关系的部队及其分队。处境危急是指被敌人包围、追击或者阵地将被攻陷等紧急情况。请求救援是处境危急的部队为寻求外界援助而发出的各种信息。这种求援信息既可以是发给特定的对象的,也可以是发给不特定的对象的,如舰艇或者飞机在海上遇险时所发出的海上遇险求救信号。行为人在战场上一旦收到友邻部队的求援信息,如果能够救援,就产生了救援的义务。能救援而不救援是本罪在客观方面的主要特征,其含义是指根据当时自己部队及其分队所处的环境、作战能力及所担负的任务,完全有条件救援,却没有救援。致使友邻部队遭受重大损失是构成本罪的必要条件,如阵地失陷,进攻受挫,人员重大伤亡,武器装备、军事设施或者军用物资严重毁损等。如果虽发现友邻部队处境有危险,但友邻部队没有请求救援,行为人此时没有及时组织救援的,不能认为是能救援而不救援。
构成拒不救援友邻部队罪的既遂,一般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拒绝救援友邻部队罪客观上表现为明知友邻部队在战场上处境危急,可以救援而不救援,造成友邻部队重大损失。拒绝救援友邻部队罪的主体是指挥人员。指挥人员是指在部队组织领导作战、训练、施工、应急救援、救灾等活动和日常行政管理的人员。
本罪侵害的客体是战场上的友邻关系。我军是高度集中统一的武装集团,各部队在战场上虽然所执行的任务有所不同,但根本目标是一致的,应该在上级的统一指挥下,团结协作,积极配合,密切协同,互相支援,共同完成作战任务。《中国人民解放军合成军队战斗概则》第10条明确要求各参战部队要“在统一的意图和计划下,按目的(任务)、时间、地点协调一致地行动和相互支援”,“进攻时,各部队应主动配合发展顺利且有决定意义方向上的部队行为;防御时,各部队应给主要防御方向和处境困难的部队以积极支援”,“应充分发挥战斗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在上级总的意图下,独立自主地完成任务,并主动地配合和支援友邻的战斗”。拒不救援友邻部队的行为不顾大局,使友邻部队遭受不应有的损失,破坏了我军在战场上的友邻关系,妨碍实现上级总的作战意图,将对作战造成严重危害。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106人已浏览
107人已浏览
137人已浏览
103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