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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认定绑架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239条的规定,,是指以勒索财物或满足其他不法要求为目的,利用被人的近亲属或其他人对被绑架人安危的忧虑,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劫持或以实力控制他人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40条的规定,,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这两种犯罪在犯罪手段上都使用了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但有明显区别: 1、犯罪目的不同。前者以勒索被绑架人的财物、扣押人质为目的,后者以出卖被绑架的妇女、儿童为目的。 2、犯罪对象不同。前者绑架的对象是指包括妇女儿童在内的一切人,后者则仅指妇女儿童。
绑架罪,是指勒索财物或者其他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绑架他人的行为。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行为。 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包括他人的人身自由权利、健康、生命权利及公私财产所有权利。在司法实践中,行为人常常以危害被害者相威胁,迫使其家属交付赎金在绑架过程中,被害人往往受虐待、重伤甚至惨遭杀害还有的将被害人危害后再勒索财物。 2、客观要件。客观方面表现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的方法,绑架他人的行为。 3、主体要件。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 4、主观要件。主观方面由直接故意构成,并且具有勒索财物或者扣押人质的目的。
怎么认定绑架罪既遂:犯罪既遂是指某一行为符合刑法规定的具体的全部要件。实践中,有的人认为只要行为实施完成,即构成犯罪既遂,也有人认为应当以是否实际取得财物利益或其他非法利益为判断既遂行为的标准。有人认为,评判既遂未遂不能简单地从犯罪行为的客观表现形式上机械地分析,客观行为应当视为单一行为而不是双重行为,应当以绑架行为是否已实际控制了被害人质,并将其置于自己实际支配之下为标准,如果行为只实施了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并未对人质的人身实际控制,不构成既遂,那种以是否实际取得钱财或其他非法利益为客观评判标准是简单的结果论。王某因赌博输了钱,就产生绑架小孩A的念头,一日上午将A绑至一偏僻的旧房内,要求A的父亲送5万元钱。后见A苦苦哀求,王将小孩放掉。对此案的犯罪形态的认定直接关系到王的量刑,有人主张绑架既遂,有人主张绑架未遂,还有主张绑架(中止),这样偏差缘于对绑架罪既遂的标准的不同理解。很显然,王某在实施绑架行为以后,由于自动放弃继续勒索行为,结束控制被害人处于的不法状态,应当以中止犯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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