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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六十一条【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依法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企业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
依法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企业向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者对依法应当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规定披露,严重损害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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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六十一条【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依法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企业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者对依法应当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规定披露,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利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前款规定的公司、企业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实施或者组织、指使实施前款行为的,或者隐瞒相关事项导致前款规定的情形发生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违反公开,不公开重要信息罪的既然量刑:依法承担信息公开义务的公司,企业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或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书,或者依法公开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规定公开,严重损害股东和其他人的利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处罚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留,处罚金的情况特别严重,处罚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处罚金。
依法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企业向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者对依法应当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规定披露,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利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或者,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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