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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2、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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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男,汉族,生于**年**月**日,住******,身份证号码:****** 被告:***,男,汉族,生于**年**月**日,住******,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 被告:**,女,汉族,生于**年**月**日,住*******,身份证号码:******* 诉讼请求: 1、判令两被告立即向原告归还借款600000元及逾期还款利息240000元(暂从2014年1月3日计算至2014年9月3日,付清之日止),共计840000元 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及理由: 2014年1月3日,被告**由于资金紧张,向原告借款用于工程周转经协商,被告当天即向原告出具借条,约定借款60万元,于2013年9月3日归还,月息5%原告分别通过现金和转账方式将60万元交付给了被告在借款期限到期之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均以资金紧张为由不予偿还鉴于该债务是在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故应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他们共同偿还 综上所述,原被告之间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受到法律保护,被告故意不履行还款义务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利益,故原告诉诸法院,请求法院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成都市***人民法院 具状人: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八日
新的司法解释全名称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主要包括以下三个内容:第一条:夫妻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认可的债务,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第二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的债务,债权人以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第三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过家庭日常生活所需的债务,债权人以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可以证明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共同意愿的除外。
新的司法解释全名称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主要包括以下三个内容:第一条:夫妻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认可的债务,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第二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的债务,债权人以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第三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过家庭日常生活所需的债务,债权人以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可以证明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共同意愿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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