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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未交社保,劳动者出现工伤的话,由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工伤保险条例》 第六十二条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
养老保险分两大块,一块是单位承担部分,还有一块是职工个人承担部分。这两部分分开记账。 公司计提时做成,借:管理费用-社保 贷:应付职工薪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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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后,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条例》及相关政策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工伤保险待遇。二、经确认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的老工伤人员或者供养亲属的工伤保险待遇,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用人单位提出确认申请的次月起支付。三、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前,按照工伤发生时的工伤保险政策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不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由用人单位支付。四、老工伤人员进行劳动能力复查鉴定后伤残等级发生改变的,自重新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的次月起,按新的鉴定结论享受相关待遇。政策依据: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成都市财政局《关于成都市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成人社发〔2012〕164号)。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用人单位需依法参加工伤保险。 老板未交工伤保险的话,如有能证明劳动关系的证据,应及时向劳动部门申报工伤认定,则由单位支付工伤待遇。老板没有帮员工买工伤保险,工伤职工享受相应的工伤待遇全部由单位支付。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
未交工伤保险赔偿标准:1、职工工伤,其工伤保险待遇大部分由社保基金支付,小部分由单位承担。 第三十六条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且经工伤认定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第三十八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九)劳动能力鉴定费。 第三十九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 (一)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 (二)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三)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2、职工工伤,但是单位没有为其缴纳工伤保险的,其工伤待遇全部由用人单位支付。 第四十一条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 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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