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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家庭共有财产的形式以家庭成员间的共同生活关系的存续为前提。没有家庭共同生活关系,家庭共有财产也就无从谈起。2)家庭共有财产只能产生于具备...
在婚内或者的时候,基于协议比较方便、减少决策纷争等优点很多人会选择拟订、签署财产分割协议。那么,如何更加高效、理性、科学的使用财产分割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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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协议各方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住所地等;2)协议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形成共有的原因和分割理由;3)被分割财产的物理现状和权利现状;4)分割财产的原则、方式、方法、标准;5)各协议人分得之财产的物理现状和权利现状;6)分割后财产的交付和转移条件;7)价格补偿和债务承担问题;8)违约责任;9)其他事宜,例如办理登记和批准手续的问题,涉及第三人的问题等。
1、夫妻离婚时,所应分割的财产仅仅是夫妻共同财产,其范围为《婚姻法》第17条所规定的属于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以及《婚姻法》第19条中规定的夫妻以书面约定婚前财产以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的部分,即法定共同财产和约定的共同财产。《婚姻法》第17条所规定的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为,即,“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得,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1)工资、奖金;(2)生产、经营的受益;(3)知识产权的收益;(4)因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婚姻法第18条第3项规定的除外;(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婚姻法》第19条规定的夫妻约定属于共同所有的财产为约定的夫妻共同财产。约定夫妻共同财产既可以是法定共同财产,也可以是法定个人财产。2、对于是夫妻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难以确定的,在离婚时,主张权利的一方有举证责任。当事人举不出有力证据又无法查实的,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3、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归谁所有,以夫妻双方的约定优先。有约定的,离婚时应按双方的约定处理。夫妻双方的约定,可以以书面形式约定,也可以以口头形式约定。对于口头形式约定,必须双方无争议,方按口头约定的协议处理。夫妻双方关于共同财产分割的约定,不能规避法律。如果规避法律,则该约定无效。所谓规避法律的约定,是指该约定规避法定义务,侵害国家、集体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离婚时,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由双方按照协议处理,如果协议不成时,则由人民法院依法判决。
甲方:w,女,32岁,身份证号码:...,住址:,电话: 乙方:z,男,34岁,身份证号码:....住址:.电话: 1、w与z共同拥有房产一处,该房产位于北京市密云县某小区某号楼某单元某号。房屋产权证号:x京房权证密字第。。。号,x京房权证密字第。。。号. 2、w与z于2012年5月20日协议离婚,双方约定把该房产过户到儿子翔的名下,但是尚未过户,该财产实际处于尚未分割状态。 3、w与z协议分割该房产:z将其拥有的该房产份额转让给w,w给付z三十万元整。w不负担该房屋过户过程中产生的各种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契税、印花税等。 4、w与z作为翔的父母,依法负有抚养子女的法律义务。因此,双方约定:z支付儿子翔的抚养费由八百元每月变更为一千元每月。 5、z支付翔的抚养费给付方式:抚养费为一年期统一给付,即一次性给付一万两千元整,由w代为收取。首次抚养费对应抚养期间为2012年7月1日至2013年6月30日。以后依此每年顺延,并在每年的7月1日前给付。直到双方的儿子翔十八周岁。 6、首次抚养费在w支付z房屋份额价款中扣除,即w实际支付z二十八万八千元整。 7、w与z在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之后,房屋过户到w的名下后,w支付z二十八万八千元整。 8、鉴于z现在正在该房屋处居住(某区某号),休养因为醉酒造成不便的身体,w允许其在该房屋住到2012年8月15日,2012年8月16日前搬离。在该房屋居住期间,应当爱护房屋,保护生活用品,不许私自对外出租。否则,w有权依法使用物业、公安、司法手段解决房屋问题。 9、w与z如在该离婚财产分割补充协议履行过程中产生争议,由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进行争议的管辖。 甲方: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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