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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一审期限按简易程序需要三个月,一般程序需要六个月,二审期限需要三个月,一起离婚案件从头到尾少则三个月,多则九个月。如果第一次提出离婚判决...
1、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期限为六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延长的,报请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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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民法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以下简称“解释”),以及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离婚官司涉及的法定期限主要有以下几种: 1.男方不得提出离婚的期限及例外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二条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该条同时规定了例外情况,即女方提出离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除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一般是指女方有重大过错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情况,如女方与他人重婚、姘居导致怀孕分娩等情况,男方感情上无法谅解,或女方实施家庭暴力,男方感到人身安全受到严重威胁。 2.行使请求撤销协迫婚姻权利的期限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该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解释”第十二条规定,以上所规定的“一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延长的规定。 3.无过错方请求婚姻损害赔偿的期限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规定,因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解释”第三十条规定,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提起损害赔偿请求,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一审时被告未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时,告知当事人在离婚后一年内另行起诉。 4.因感情不和分居准予离婚的期限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因夫妻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经人民法院调解无效的,为准予离婚的法定条件之一。 5.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期限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有上述行为的一方可以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解释”第三十一条规定,当事人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为两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日起计算。 6.再次起诉的期限限制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被告起诉的,不受该期限限制。
诉讼离婚的期限是: 1、如果当事人起诉后,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期限是六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2、如果当事人起诉后,人民法院适用简易序审理的,期限是三个月。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离婚诉讼的法定期限具体如下: 1、在一审普通程序中,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但双方当事人同意后,指定的举证期限可以少于三十日。而审理期限为六个月,有特殊情况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延长的,报请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再延长三个月。 2、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举证期限可以少于三十日;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 3、在二审中,当事人申请提供新的证据的,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不受“不得少于三十日”的限制。审理期限为三个月,有特殊情况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另外,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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